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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以国家标准提升引领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前期,工信部提出实施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和大规模设备更新工程,支持数字化基础较好的企业开展数字化集成应用创新,引导数字化水平较高的企业分级建设一批智能工厂。各地主管部门纷纷制定多方面支持政策,引导支持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9月29日,深圳市印发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提出根据智能化改造项目申报单位智能制造能力所达到的《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评价等级,实行分档资助,评价等级达到三级、四级及以上的,分别按照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5%、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均为5000万元。
深圳市出台具体举措深入贯彻落实“以国家标准提升引领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相关要求,不止看技改资金投入,更要见实际建设成效,并且根据建设后所达到的智能制造成熟度等级进行分档资助,科学精准施策,实现了设备技改与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的一体化协同推进。制造企业当搭乘政策东风,进一步提升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获取更多资金支持,形成政企合力推动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加速发展新局面。
(一)智改数转”应用示范标杆项目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遴选认定的“数字领航”和5G工厂试点示范奖励项目。项目资助标准为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新增遴选认定的“数字领航”和5G工厂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绿色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是指首次获评国家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数据中心、自愿性清洁生产以及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示范等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授予的有关示范项目和荣誉称号的项目。项目资助标准为:
1.对国家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列入国家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目录等目录的单个产品,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单年度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型号产品累计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3.对国家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绿色工厂,按照梯度奖励机制,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市级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4.对国家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绿色工业园区,按照梯度奖励机制,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市级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5.对国家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按照梯度奖励机制,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家级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市级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6.对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绿色数据中心,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7.对通过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工业企业,根据自愿性生产审核评级情况,给予5万元至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融资支持方向包含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
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是指申报单位为实施第九条所列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支持方向各类项目,采用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资金筹措的融资项目。本款所称融资租赁方式,仅限生产设备直接租赁的业务模式。资助标准和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1.项目资助标准为对项目申报单位为实施第九条所列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支持方向各类项目利用银行贷款进行项目投资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所实际发生的利息,按不超过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或设备租赁利息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贴息;同一笔银行贷款或设备租赁费用只能享受一次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
2.项目资助费用范围为申报单位为实施本操作规程第九条所列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支持方向各类项目,利用银行贷款进行项目投资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所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或设备租赁利息。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需同时满足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基础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报单位成立时间不低于3年(新成立企业,其控股母公司符合前项规定且所属行业大类相同的,成立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应用示范标杆奖励支持方向除外);
(三)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内,且项目已实施完毕;
(五)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现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六)申报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重复纳为本规程所列申报项目费用的行为,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可以重复申报的除外;
(七)申报项目符合本规程相关规定及其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支持方向扶持项目的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工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4690之间;
2.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5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3.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额达5亿元及以上。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8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50%,单台设备或单项费用价格要求不低于2万元(含税金额);
4.申报项目已在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备案;
5.申报项目已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类别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且金额不低于项目审定总投资额。
(二)设备更新类技术改造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工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4690之间;
2.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3.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8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单台设备或单项费用价格要求不低于2万元(含税金额);
4.申报项目已在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备案;
5.申报项目已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类别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且金额不低于项目审定总投资额;
6.项目实施单位经实施申报项目,其产能规模、新产品销售额、产品质量、生产效率、人均劳动生产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较申报项目实施前有所提高,安全生产隐患得到有效消除、安全生产防范能力显著提升。新产品销售额是指申报单位经实施以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为目标的申报项目,首次生产制造该新产品实现的销售额。
(三)智能化改造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工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4690之间;
2.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3.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单台设备或单项费用价格要求不低于2万元;
4.申报项目已在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备案;
5.申报项目已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类别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且金额不低于项目审定总投资额;
6.申报单位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三级及以上等级。
(四)工业互联网融合创新应用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工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4690之间;
2.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3.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4.申报单位已实现通过信息化系统(如MES系统)优化企业生产制造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且至少以数字化手段实现工厂生产操作、生产管理、管理决策三个层面业务流程的闭环管理;
5.申报项目至少涉及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营销和销售、售后服务等3个以上(含)关键环节;
6.申报“5G+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项目的,项目应已纳入“全国‘5G+工业互联网’发展管理平台(项目库资源管理系统)”。
(五)传统优势产业数字化转型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传统优势产业领域工业企业;
2.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3.申报项目审定数字化转型总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其中,云服务费用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额的20%;
4.申报单位与数字化转型技术服务商签订了数字化转型服务合同,数字化转型项目已完成并取得一定成效;
5.申报单位组织实施的数字化转型项目至少涉及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营销和销售、售后服务、人才培养等三个以上(含)关键环节。
(六)绿色化改造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工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4690之间;
2.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3.纳入资助的建设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不低于50%;
4.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重点用能单位改造类项目须提供实现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减少碳排放150吨及以上,或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标杆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评价报告或相关材料;
6.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改造类项目须获得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成果等),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创新性或良好的推广应用示范价值,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七)“两业”融合示范发展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制造业企业;
2.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3.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其中,软件、系统集成、公私有云等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4.申报单位拥有自主品牌或自主生产的核心产品;
5.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其中年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20%及以上。
第十五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方向扶持项目包含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培育项目、工业互联网重大活动项目和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其专项申报条件为本规程第十六至十九条所列。
第十六条 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2.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其中,测试验证、技术认证、信息化设备、软件、系统集成、网络通信、云租赁合计费用占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20%;
3.申报单位具有“上平台用平台”典型案例,前2个自然年直接签订的与平台建设、平台服务、软件应用服务相关合同且支付了合同费用的工业企业数量不少于100家;
4.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二)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2.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达到500万元及以上,其中,测试验证、技术认证、信息化设备、软件、系统集成、网络通信、云租赁合计费用占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20%;
3.申报单位具有“上平台用平台”典型案例,前2个自然年直接签订的与平台建设、平台服务、软件应用服务相关合同且支付了合同费用的工业企业数量不少于50家;
4.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三)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2.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达到300万元及以上,其中,测试验证、技术认证、信息化设备、软件、系统集成、网络通信、云租赁合计费用占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20%;
3.申报单位具有“上平台用平台”典型案例,前2个自然年直接签订的与平台建设、平台服务、软件应用服务相关合同且支付了合同费用的工业企业数量不少于25家;
4.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2500万元。
第十七条 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培育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二)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其中,测试验证、技术认证、信息化设备、软件、系统集成、云租赁合计费用占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20%;
(三)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四)申报单位产品或服务技术先进、商业模式创新,具有典型工业互联网应用案例,前2个自然年申报单位直接与10家及以上工业企业签订合同提供工业互联网技术服务,且服务收入合计不低于500万元。
第十八条 工业互联网重大活动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上一年度行业协会、企业等在深圳举办的工业互联网领域峰会、论坛和大赛等重大活动;
(二)申报项目审定总投入费用达到100万元及以上。
第十九条 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二)申报项目审定总投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
(三)平台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和管理机制,拥有相应的服务设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主要面向我市工业领域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在所服务领域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四)平台取得良好的公共服务效果,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第二十条 应用示范标杆奖励支持方向扶持项目的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智改数转”应用示范标杆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为申报单位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数字领航”企业和5G工厂试点等有关示范。
(二)绿色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专项申报条件为申报单位获评国家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数据中心、自愿性清洁生产以及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示范等有关示范项目和荣誉称号,且该荣誉处于有效状态,未被暂停、撤销、中止或终止。申报单位获得试点示范等荣誉后两年内申报有效。
第二十一条 融资支持方向扶持项目的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应与申报单位实施的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九条所列技术改造投资支持方向各类项目同时叠加申请。如因实际发生的利息存在滞后支付情形,申报项目与其相对应的技术改造投资支持项目的申请时间间隔最多不超过1年,且相对应的技术改造投资支持项目已实际获得本操作规程项下资助;
(二)申报单位已与在深银行机构或有资质的在深融资租赁机构签订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取得银行贷款或租赁设备且已实际支付了利息;
(三)申报单位签订的银行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均应明确合同贷款或租赁的设备用途为实施相对应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且项目名称应与对应申请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名称相一致;
(四)申报项目的银行贷款额或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生产设备的对价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相对应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总投资额的70%。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材料由基础申报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两部分组成。基础申报材料如下:
(一)申报项目申请书;
(二)申报单位的证照材料。申报单位为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单位的,应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涉及控股母公司的需一并提交)。申报单位为非企业法人的,应要求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材料;
(三)申报单位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四)社保部门出具的申报单位近3年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有关材料(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单位上年度完税情况有关材料(复印件);
(六)申报单位信用报告(完整版,通过深圳信用网:https://www.szcredit.org.cn官方网站下载)。
第二十三条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支持方向扶持项目的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项目的立项决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竣工验收报告(总结报告)等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需包括项目资金来源情况,竣工验收报告(总结报告)需包括项目实施效益情况及其有关材料;
2.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合同清单(包括各类设备购置和工程建设合同,设备交付凭证、交货单、送货单、验收单任选其一);
3.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支出明细及其所对应的票据清单(包括增值税发票,进口设备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银行支付凭证;发票或报关单及付款的实际发生日期原则上均应当在申报项目的建设期内);
4.申报项目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备案表已关联电子证照无需提交);
5.申报项目的纳统统计报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
(二)设备更新类技术改造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项目的立项决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竣工验收报告(总结报告)等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需包括项目资金来源情况,竣工验收报告(总结报告)需包括项目实施效益情况及其有关材料;
2.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合同清单(包括各类设备购置和工程建设合同,设备交付凭证、交货单、送货单、验收单任选其一);
3.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支出明细及其所对应的票据清单(包括增值税发票,进口设备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银行支付凭证;发票或报关单及付款的实际发生日期原则上均应当在申报项目的建设期内);
4.申报项目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备案表已关联电子证照无需提交);
5.申报项目的纳统统计报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
6.根据项目申报单位实施申报项目的改造目标,相应提供经实施申报项目后形成或达到的产能规模、新产品销售额、产品质量、生产效率、人均劳动生产率、就业人员等方面有所提高,以及安全隐患消除、安全生产防范能力提升、安全生产设施建设与配置标准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情况说明及有关材料。
(三)智能化改造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项目的立项决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竣工验收报告(总结报告)等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需包括项目资金来源情况,竣工验收报告(总结报告)需包括项目实施效益情况及其有关材料;
2.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合同清单(包括各类设备购置和工程建设合同,设备交付凭证、交货单、送货单、验收单任选其一);
3.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支出明细及其所对应的票据清单(包括增值税发票,进口设备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银行支付凭证;发票或报关单及付款的实际发生日期原则上均应当在申报项目的建设期内);
4.申报项目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备案表已关联电子证照无需提交);
5.申报项目的纳统统计报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
6.金砖国家未来网络研究院(中国·深圳)出具的或在中国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c3mep.cn)公开发布的,处于有效期内的三级及以上等级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符合性证书。
(四)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项目的实施成效报告及有关材料;
2.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明细及其所对应的票据清单;
3.典型案例材料(默认为公开内容,将用于宣传推介,如涉及企业敏感信息,请做脱敏处理);
4.“5G+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项目应提供本项目纳入到“全国‘5G+工业互联网’发展管理平台(项目库资源管理系统)”及已开通满足应用要求的5G基站的相应材料。
(五)传统优势产业数字化转型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企业数字化转型立项材料;
2.数字化转型服务合同、数字化转型服务解决方案(含项目执行进度计划、产品及服务清单等);
3.申报项目实施成效报告及有关材料;
4.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数字化转型投入费用清单及有关材料;
5.其他关于项目实施情况的材料。
(六)绿色化改造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及验收完工有关材料;
2.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土地、环保);
3.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有关材料;
4.实现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减少碳排放150吨及以上,或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标杆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评价报告或相关材料。
(七)“两业”融合示范发展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近两年项目服务合同明细表及服务收入相关发票凭证;
2.申报项目实施发生的投入费用清单及相关材料;
3.申报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4.申报单位相关资质荣誉材料;
5.申报单位自主品牌或自主核心产品有关材料;
6.申报项目服务方案、收费标准及价格表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方向扶持项目的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和服务商培育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项目的实施成效报告及有关材料;
2.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明细及其所对应的票据清单;
3.平台或服务商服务工业企业合同明细及服务收入清单(包含工业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行业代码、行业名称、合同签订日期、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合同金额、合同已付款金额)及金额前10项合同;
4.项目组主要核心成员名单(包含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务、缴纳社保情况);
5.相关专利、著作权等有关材料;
6.典型案例材料(默认为公开内容,将用于宣传推介,如涉及企业敏感信息,请做脱敏处理)。
(二)工业互联网重大活动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活动方案及活动总结报告;
2.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明细及其所对应的票据清单;
3.活动有关资料。如活动通知及议程安排、专家和嘉宾名单、签到表、会议或论坛场租合同、场馆租金结算单及发票、媒体报道等。
(三)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平台建设可行性报告、运营方案和总结报告,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建设运营情况、功能定位、发展规划、运营管理制度等;
2.取得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经营资质的文件或有关材料(如有国家、省、市有关平台项目批复文件,请提供)、合作协议等材料;
3.平台为我市工业领域的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相关服务合同明细及服务收入清单(包含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行业代码、行业名称、合同签订日期、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合同金额、合同已付款金额)及金额前10项合同;
4.平台拥有的基础设施、服务设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有关材料(设备设施清单及主要采购合同、专职技术服务人员有关学历、职称等基本情况表、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
5.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明细及其所对应的票据清单;
6.平台取得了良好的公共服务效果,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应用示范标杆奖励支持方向扶持项目的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智改数转”应用示范标杆项目免申即享,无需提供基础申报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
(二)绿色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免申即享,无需提供基础申报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
第二十六条 融资支持方向扶持项目的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申报单位与在深银行机构或与有资质的在深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
(二)申报单位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明细清单及相对应的付款凭证等票据清单,或列明有本金及利息金额的设备租赁还款明细表及所对应的银行付款凭证等票据清单(如设备租赁合同没有列明本金及利息具体金额的,则需另行提供融资租赁机构盖章确认的列明本金及利息具体金额的还款明细表);
(三)申报单位实际已获与申报项目相对应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资助的通知文件(申报项目与相对应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同时叠加申报的无须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