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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工信装工字〔2024〕312号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7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1〕20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规〔2023〕25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联联规〔2024〕53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内蒙古智能制造发展,加快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打造内蒙古智能制造标杆示范,引导和鼓励全区传统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转型,进一步提升我区制造业技术装备水平和质量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数字化车间是以生产对象所要求的工艺和设备为基础,以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测控技术等为手段,用数据连接车间不同生产单元,对生产运行过程进行规划、管理、诊断和优化。智能工厂是在数字化车间基础上,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推进制造技术突破和工艺创新,推行精益管理和业务流程再造,实现数字化设计、智能化生产、网络化管理、智慧化服务,构建柔性、高效、绿色、安全的制造体系。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盟市推荐,自治区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的形式,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认定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项目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以及辖区内现有认定企业的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申请认定内蒙古自治区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内蒙古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车间或工厂所在地在区内,已经建成并投入正常使用。
(三)申报车间、工厂所生产的主导产品符合内蒙古产业政策,有技术先进性与良好市场前景,并采用行业先进工艺。申报项目应满足《自治区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技术条件》,经济效益、生产效率、能源利用率、质量管控等各项指标均处于行业先进或领先水平。
(四)申报主体应当通过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www.c3mep.cn)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评估等级须达到国家标准《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二级及以上。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内蒙古自治区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
(一)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的;
(二)近三年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七条组织申报。由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工厂,并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自治区工信厅。
第八条评审认定。自治区工信厅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集中评审,现场核查等程序,提出预选名单。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无异议后行文公布。
第九条被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企业应积极配合自治区工信厅开展相关工作,推广典型经验,扩大示范作用。
第十条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由盟市工信部们向自治区工信厅申请更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称号:
(一)所在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相关规定或其它违法行为。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或无法正常经营。
(三)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
(四)所认定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迁出内蒙古。
第十一条推荐申报“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须通过自治区智能工厂认定。
第十二条授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自授牌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本办法涉及的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技术条件要求等,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事宜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来源:内蒙自治区工业信息化厅